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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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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8631672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84年出生,家庭住址:新疆巴州且末县。因故意杀人(未遂)罪、抢劫罪、强奸罪,于2009年2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09年3月5日送至新疆沙雅监狱执行刑罚。

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2月2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2)新刑减(假)字第0012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4年8月1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4)阿中刑减(假)字第50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7年6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2017)新29刑更4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1月2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及《沙雅监狱关于做好2019年第一次罪犯减刑工作的通知》,2019年6月25日,沙雅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研究张某某减刑案。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能主动检举揭发其他服刑人员的违规违纪言行,能够主动接受“三课”教育,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各项考核,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季度表扬八次。经会议研究认为,张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属于暴力性犯罪原判十年以上,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完毕,减刑幅度从严三个月,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2019年6月26日,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将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9年8月2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拟提请减刑幅度计算准确,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审议。

2019年8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卷材料移交至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14日,驻监检察机关根据所提供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监狱提请案件程序进行监督,认为符合减刑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张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评审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张某某减刑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提请减刑幅度计算准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将相关材料整理后一并报送至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28日,经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下达(2019)新29刑更686号刑事裁定书依法对张某某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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