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南台监狱服刑人员吴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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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8622836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吴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猥亵儿童罪,2015年6月29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二千七百元,刑期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于2015年9月10日投入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五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吴某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吴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五监区一分监区就掌握的吴某家庭经济等情况,结合吴某与其家属的现实关系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调查。经查,吴某系外省罪犯,自入监以来一直无人接见,亲情电话按规定每月拨打一次,吴某日常生活消费月平均消费约一百元,且来源基本为劳动报酬。结合吴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记录及现实改造情况,五监区集体合议认定吴某对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在服刑改造期间,吴某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5次。吴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吴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吴某减刑建议合法适当,刑罚科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13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议,对吴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评审意见为:同意提请吴某减刑,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11月15日,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到吴某所在和鞍山南台监狱对减刑卷宗进行审查,检察意见: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20日,监狱于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吴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吴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9日,辽宁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吴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从严掌握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