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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田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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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58579761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田某,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枣强县人。2016年10月26日,田某因诈骗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田某于2016年12月1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女子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25日,因田某入狱服刑已达到二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的减刑起始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田某提请减刑。2019年3月25日,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田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犯罪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端正改造态度,努力矫治恶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熟练背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能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和互监组制度;能够按时参加思想和职业技术课学习,上课认真听讲,尊重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课后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在服装后整车间参加劳动改造,劳动态度端正,遵守车间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分配,认真学习操作技术,提高劳动技能,能够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日常注意节约原材料,爱护各种劳动工具和设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入狱服刑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但田某罚金七万元未缴纳,责令退赔二十五万元未履行,且田某曾因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3日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此次系拘役缓刑期间又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3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一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4月29日,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田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田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罚金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9年5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田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但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且系被判处拘役缓刑期间又犯罪,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田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田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石家庄市冀中南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田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女子监狱为田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田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田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刑更180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田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狱的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合格,确有悔改表现。入狱服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四次,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但罚金七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二十五万元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田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减刑案件中,田某减刑的起始时间,获得的日常考核奖励数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中提请减刑的相关规定。因田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此次犯罪系缓刑考验期间又犯同种罪名,反映出田某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险性较高,且此次数罪并罚后,罚金及责令退赔均未履行,对社会矛盾的平复没有积极作用,因此,监狱从严掌握提请幅度,人民法院维持监狱提请意见,作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裁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达到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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