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人员易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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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856433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易某某,男,1960年7月27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易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8日以(2019)沪0106刑初4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2019年6月10日交付执行,2019年7月8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2月27日12时50分许,易某某因其乘坐的长途汽车停靠点问题与该车驾驶员房某某发生争执,当房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地下车库出入口附近时,易某某拉拽房某某的手臂并抢夺汽车方向盘,房某某被迫将该车辆停在道路上数分钟并打电话报警。
【案件办理过程】
做好对短期犯的减刑工作,有利于促进对短期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也有利于维护监管安全。北新泾监狱四监区易某某,入监日期2019年6月10日,刑满日期2020年2月26日,余刑不满二年,系短期犯。现计分考评等级D级,计分考评累计390分,认罪悔罪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无财产性判项。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规定易某某已符合短刑期罪犯减刑条件。因易某某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低,对司法奖励政策不够了解,监区民警主动对其开展个别教育谈话,使用简单易懂的话语将政策告知易某某,并鼓励其努力改造,争取好的改造成绩。易某某因文化程度较低,无法独立书写认罪书。易某某通过“自己口述,他人代书”的形式完成认罪书,表达其认罪悔罪的决心和重塑新生的渴望。
2019年12月3日,北新泾监狱四监区主管民警对易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易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易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易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易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易某某报请减刑案卷的材料,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2019年12月9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易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易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9年12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短期犯减刑案件,经科室讨论,认为易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易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2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易某某等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评审会认定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易某某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2020年1月17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易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在监狱予以公开。
2020年1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易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易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受理监狱报请易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2月1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易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宣判,法院认为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2020)沪01刑更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易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