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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人员吕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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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58564313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吕某某,男,1985年2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因犯妨害公务罪,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1日以(2018)沪0114刑初15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8年11月1日交付执行,2018年12月10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6月19日8时4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在开展网约车整治时,发现吕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有非法客运嫌疑,遂将该车辆截停。期间,吕某某拒绝配合,并欲驾车逃离现场,民警遂至该车辆车头,将双手撑在车头引擎盖上,继续要求吕某某下车配合检查,吕某某在明知民警在车前的情况下,多次踩油门强行将民警顶住前行数米,民警被迫避让后吕某某驾车逃离。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二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减刑,减刑的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一)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一次,或者虽未获得表扬,但考评累计分达到210分;无任何违纪扣分,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

为了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精神,解决短刑期罪犯减刑难的问题。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监狱对曾有一次前科或劣迹的罪犯,依据其改造表现,依法报请司法奖励,并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掌握。

北新泾监狱五监区罪犯吕某某,入监日期2018年11月1日,刑满日期2019年7月19日,系短期犯,吕某某入监初期对改造有一定抵触心理,在民警安排劳动岗位时,吕某某称自己右手不便劳动,想以此逃避劳动。后期经过民警教育及亲情帮扶,吕某某慢慢意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思想。民警以此为契机引导吕某某要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最终通过努力,吕某某在五个月内连续超产,服刑期间获得计分考评累计分460分,认罪悔罪等级三级,计分考评等级D级,无违纪扣分。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文规定吕某某已符合短刑期罪犯减刑条件。

2019年6月4日,北新泾监狱五监区主管民警对吕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吕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吕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吕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吕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查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吕某某报请减刑案卷的材料。监区于2019年6月6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吕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吕某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19年6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短期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吕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吕某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6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吕某某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2019年6月25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吕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19年6月25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吕某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吕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受理监狱报请吕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吕某某减刑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吕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以(2019)沪01刑更第7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吕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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