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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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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8510645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薛某某,男,1992年4月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县,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以(2015)格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1月1日至 2024年10月 30日止,于2016年2月2日送入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4月20日调至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刑期变动情况。

【案件办理过程】

薛某某与他人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参与作案十二起,涉案金额达240782元,且多次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在多地实施入户盗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薛某某转至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无法适应新的监管改造环境,入监教育期结束后,对改造生活缺乏信心,对民警的管理心存抵触情绪,认罪悔罪意识较差,服刑改造意识淡薄。监区民警找薛某某谈话,薛某某认为自己刑期较长,没有明确的改造目标,并且无法妥善协调与同改之间的关系,思想压力较大。监区民警对薛某某的日常改造表现进行密切关注,发现薛某某性格内向,不善与他人交流,拨打亲情电话和接见的次数也比较少;平常休息期间会习惯性地发呆想心事,但不主动找民警汇报思想;参加“三课”学习时,不认真听讲,不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效果较差;在劳动中无法按时完成任务,不能保证质量。

针对薛某某在改造中存在的这些问题,监区民警经常与薛某某谈心谈话,对薛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及时联系监狱心理矫治中心的民警对薛某某进行心理矫治,引导薛某某适应监狱的改造环境,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念。监区民警利用教育日和每天的学习时间,对薛某某加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讲解力度,使薛某某认清自身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产生的严重危害,增强薛某某的认罪悔罪意识,养成遵守监规纪律的规范意识。监区民警在节假日期间,安排薛某某拨打亲情电话,缓解薛某某的思想压力,并在监狱组织的亲情帮教活动中请来薛某某的母亲和妻子,通过亲情感化,鼓励薛某某认罪悔罪,走积极改造之路。

经过监区民警长期的教育转化,薛某某转变思想认识,服从民警管理,主动投身到改造生活之中,把刑期当学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参加监狱组织的文化活动,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在劳动中踏实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能够主动帮助技术不熟练的同改。薛某某于2017年6月缴纳罚金四千元,2018年7月缴纳罚金五百元,分两次履行完生效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罚金四千五百元。

2018年7月3日,青海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薛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薛某某的改造表现认为,薛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三监区民警集体同意为薛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认为,监区认定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薛某某减刑建议适合,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薛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呈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10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薛某某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对薛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材料上报至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15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薛某某减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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