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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人员东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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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58510596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东某某,男,1973年10月14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东某某因犯盗窃罪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互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未缴纳)。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5月5日经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青02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止,于2016年7月11日送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0年12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青海省门源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东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综合东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东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改造态度端正,改造方向明确;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在入狱至呈报减刑的考核期内获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法释23号规定,分监区民警认为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原判罚金六千元未缴纳,其亲属出具了由户籍地人民政府、县扶贫开发局审核的无履行能力证明,经与审核单位电话联系核实称情况属实,东某某家庭人口三人,其母亲81岁,其子18岁,2015年12月被评定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现确无履行能力。同时东某某向民警称执行期满回归社会后将尽快履行罚金刑,故罚金六千元未履行情况未从严,但东某某是累犯,应从严一个月,建议依法对东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报送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19年7月1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分监区对东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会后,按规定在监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民警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罪犯具有悔改表现的单行材料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认为,监区认定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东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11日,青海省门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充分审议了东某某在服刑期间的实际改造表现,同时还对东某某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罚金刑无履行能力证明等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东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东某某依法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了会议。会后,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经本院审查认为,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7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东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东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东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1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依法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东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12月13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宣判依法裁定对东某某减刑九个月。12月16日将减刑裁定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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