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监狱服刑人员宗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NXJYJX15850417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宗某某,男,出生于1961年1月21日,小学,农民,捕前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现关押吴忠监狱二监区服刑。2015年11月20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利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5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宗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6年2月18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2016)宁03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6年03月15日押送监狱服刑改造。宗某某未履行财产刑性判项。
【案件办理过程】
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自觉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装生产质检操作岗位上,严格遵守质量规定,熟练掌握质检技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因改造表现突出,在考核周期内(2016年8月至2019年4月)累计获得五个表扬奖励。
因宗某某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监区同意对其呈报减刑,2019年9月16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通过了宗某某呈报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0月8日经刑罚执行科会议研究,认为宗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宗某某呈报减刑八个月的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同时移送监狱纪检监察室同步监督。2019年10月9日经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了宗某某呈报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公示期间没有反馈对公示内容不同的意见。纪检监察室认为会议程序、参会人员及对宗某某减刑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同意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19年10月17日经宁夏吴忠监狱2019年第12次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建议对罪犯宗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意见,提请宁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同时将宗某某案件材料移送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审查。
2019年11月4日宁夏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吴检四部减(假)意[2019]106号检察意见书,认为宗某某符合减刑条件,但宗某某未履行罚金刑,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请依法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6日在吴忠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其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获得表扬奖励和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宗某某未能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2019年11月29日,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宁03刑更3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