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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监狱服刑人员黄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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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8504021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黄某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巫山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诉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83号刑事判决书,撤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玖文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黄玖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3月14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转监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1月2日,经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38年9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黄某某提请减刑案。黄某某在考核间隔期内的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靠拢政府,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严格遵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改造态度端正,无违纪行为。能够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合格。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从事车工以来,认真落实警官安排,完成劳动任务,综合累积分132.28分,排第35名,2017年下半年、2018年全年、2019年上半年四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经监区集体会议研究,黄某某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黄某某提请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2019年9月2日刑罚执行科科务会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9月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黄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28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黄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黄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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