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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人员葛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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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YJX158504006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葛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7)新刑三核字第36号刑事裁定,核准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8年1月3日起)。2010年4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裁定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4月12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12日起至2031年1月11日止);2014年8月1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7年1月2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5月11日止。于2009年5月9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金墩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集体研究葛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葛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分监区改造时能积极参加劳动,尽可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葛某某能够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葛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2019年9月5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葛某某减刑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葛某某减刑,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葛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罪犯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刑事执行检察处作出“罪犯葛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罪犯减刑条件,呈报罪犯减刑程序合法”的监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罪犯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葛某某减刑建议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葛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条件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葛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葛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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