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人员于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8-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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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JYJX15849394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于某某,男,1978年4月27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2028年7月18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三万五千元。2015年10月30日入黑龙江省佳木斯狱服刑改造,2017年10月14日经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3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三监区某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综合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2017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于某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没收财产三万五千元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十五天。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9年10月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减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0月1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于某某符合法定条件,获2017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于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报省监狱管理局备案,得到省监狱管理局的支持并予以备案,并将拟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备案结果在监狱内公告七个工作日。
同时报送检察机关审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2017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19年12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于某某减刑建议进行审议,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提请于某某减刑八个月十五天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减刑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27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财产性判项已执行,一贯表现好,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对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