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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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JYJX15845880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9年10月1日生,小学文化,贵州省遵义市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1日被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53022.91元。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0年8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18日送贵州省忠庄监狱收押分流中心服刑,2017年11月3日调入贵州省田沟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田沟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一个表扬,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获一个表扬。会议认为,李某某虽然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但其狱内月均消费为200.57元,低于全监押犯月均消费水平,且遵义市播州区乐山镇人民政府也出具了困难证明,可以认定其无履行能力。结合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的事实,分监区依法从严把握,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9月25日,三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10月21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李某某未按判决要求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综合其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改造情况,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