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监狱服刑人员表李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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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58432388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78年4月出生,中专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责令退赔人民币362.54元。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7月11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广东省广州监狱启动2019年第五批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办理工作。广东省广州监狱六监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筛查出该监区李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并对其减刑案件启动立案。2019年11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东省广州监狱六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间共获得表扬两次,2019年3月获得表扬,2019年9月获得表扬;累计扣分为0分,李某为首次提请减刑的罪犯,已经满足原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首次提请减刑需要执行一年以上的条件。经六监区集体会议讨论,认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财产性判项虽未履行完毕,但李某申报确无个人财产,且在狱内利用劳动报酬于本次考核次内履行了罚金两千元,承诺下一考核期内履行剩余退赔金额,履行态度较好,建议依法对李某提请减刑八个月,进行资格榜公示。2019年11月7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建议对李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并按规定进行推荐榜公示,公示期间均无异议。
六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审查。经审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9年12月1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李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由于李某责令退赔尚未实际履行完毕,且考核期相对其他罪犯时间较短,综合作出李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李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李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李某减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