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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监狱服刑人员 张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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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58418042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男,1972年3月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张某因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3日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以(2010)克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06月29日至2023年06月28日。于2011年01月20日入监服刑改造。

刑期变动情况:2013年9月1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阿中刑执字2015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一年;2015年5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阿中刑减字6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2017年7月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新43刑更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5月22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新疆福海监狱三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认为,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身份意识明确,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能够认罪悔过,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不良习惯明显改变。本改造周期内,张某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四次。会议研究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幅度依法从严二个月,建议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9年6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6月1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6月2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新疆阿勒泰人民检察分院驻福海监狱检察室派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同意张某提请减刑建议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7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减刑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定,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来福海监狱对张某减刑案进行开庭举证,经查明执行机关福海监狱提出张某在服刑期间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真实有效,并将福海监狱关于张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书》在减刑网站内公示七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无人举报其有违反监纪监规的情况,对张某的减刑未见异议。

2019年11月7日,经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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