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人员 张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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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8418025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女,1986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张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日被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千元。2016年2月25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3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一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张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日常改造中服从民警管理,自觉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张某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各项考核成绩合格;积极参加监区打饭、打扫环境卫生等力所能及的劳动,日常改造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张某于2017年5月11日缴纳罚金两千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五次。经监区会议研究,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3月15日,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4月15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4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张某符合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张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9年5月29日,经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符合减刑条件”,做出同意张某减刑九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张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及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6月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9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