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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服刑人员 郭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7-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841800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8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甘肃省武威市。郭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附加刑民事赔偿:3760元,刑期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送至库尔勒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0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库尔勒监狱七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郭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郭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郭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能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本改造周期内,郭某某先后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季度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经会议研究认为,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9年10月26日,监区长组织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对郭某某减刑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审查。

2019年11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郭某某减刑七个月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

2019年11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认为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郭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经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郭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1月2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郭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6日,经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郭某某减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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