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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翟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X158303193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翟某某,1997年5月28日出生,山西省霍州市人,因抢劫罪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于2016年8月17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罪犯翟某某在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8年7月31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剩余积分215分,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全部缴纳罚金,结合其日常改造表现,综合评定罪犯翟某某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2018年8月30日,经监区全体民警会议研究,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相关条件,建议对罪犯翟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在全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且按时间要求上报监狱刑罚执行科。

接到监区呈报减刑后,依照相关规定,从罪犯悔改表现、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财产刑执行情况、改造成绩(奖励)、三课成绩等方面对翟某某减刑案件进行了严格审查,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呈报减刑九个月,审查后刑罚执行科将该减刑建议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10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会同意对罪犯翟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在会后对其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间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评审会后,10月29日,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太原西峪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同步监督。11月13日太原西峪地区检察通知监狱刑罚执行科补充了部分减刑材料。太原西峪地区检察院没有异议。

11月19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经合议建议对罪犯翟某某呈报减刑九个月,驻监检察室与会人员没有意见。

11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及相关资料整理后于监狱将翟某某减刑案件报送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查,2018年11月29日,法院对翟某某减刑进行立案,并于12月11日至17日在监内进行裁前公示,未收到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20日,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对翟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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