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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人员王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BJYJX15827893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6年3月22日出生,大专文化,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2017年6月27日,因强奸罪被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附带民事赔偿7664.52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4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王某于2017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沧南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7日,因王某入狱服刑已达到一年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规定的减刑起始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王某提请减刑。2019年1月10日,沧南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王某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入狱服刑后先后获得考核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同时,王某一审判决后,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已达成谅解,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不良的社会效果,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1月1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一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2月22日,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王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9年3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王某交付执行后,在服刑过程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王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王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沧南监狱为王某提请减刑,但王某所犯罪名为暴力性犯罪,且入室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性质严重,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为其提请减刑八个月为宜。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4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王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同时采纳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作出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沧南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刑更74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王某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入狱服刑以来共获得考核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犯罪性质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故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该减刑案件中,王某减刑的起始时间,获得的日常考核奖励数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中提请减刑的相关规定。尽管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但王某尾随受害人强行进入其住所并实施强奸行为,且受害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性质恶劣,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减刑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作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裁定,符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体现出了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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