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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7-0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LJJYJX158225933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张某某,男,1998年10月出生,小学三年文化,无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2018年8月13日送至黑龙江省鸡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29日,根据《黑龙江省鸡西监狱2019年第一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实施方案》,鸡西监狱某监区某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张某某提请减刑案,根据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教育学习。张某某通过教育改造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虚心接受民警的管理教育,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张某某从事缝纫工工种,能够努力完成政府交办的工作,认真负责,努力完成改造任务。服刑期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纳三千元。张某某自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获得月考核分1572,共获两个表扬,结余372分,其中当年累计积分1233分。可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上述情形,分监区民警一致建议提请张某某减刑八个月。

2019年4月12日,鸡西监狱某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民警的评议意见,并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4月30日,经鸡西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某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卷宗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5月6日,鸡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建议呈报减刑八个月。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接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任何异议。

2019年6月1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卷宗材料进行了审议,会上驻狱监察室负责人发表同意张某某减刑的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提请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2日,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服刑期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纳三千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张某某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减刑情节,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法裁定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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