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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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8149757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生于1977年12月24日,汉族,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刘某因贩卖毒品罪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2日以(2007)温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该服刑人员提出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以(2007)浙刑一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2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1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九年(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31年4月9日);2014年10月29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6年3月3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2月9日)。于2017年6月28日送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29日,青海省西宁监狱十六监区召开减刑会议,会议对刘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刘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五次,监狱劳积一次。监区建议对刘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十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意见并在监区进行了三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提请建议及获得行政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符合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减刑幅度为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案件审查中,该服刑人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监区核查并依据进行从严掌握,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适当。将刘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4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西宁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同意提请刘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监狱网站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刘某减刑案件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西宁监狱检察室审查后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服刑人员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7月12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的方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7月15日远程视频开庭宣判依法裁定对刘某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7月16日将减刑裁定书送达至该服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