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川监狱罪犯马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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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58149786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人,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27日至2025年11月26日止。2017年4月19日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9月29日,西川监狱罪犯马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经审查,认为监区对罪犯马某的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0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11月14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服刑人员马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1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马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2月18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