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家洼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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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58086319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杨某某因犯抢劫罪,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以(2017)沪0115刑初26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后,杨某某未提出上诉。刑期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2017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17年12月13日移押吴家洼监狱服刑。
犯罪事实:2017年5月29日23时许,杨某某至上海市某路口处,趁王某某不备,从右侧抓住其双手,强行抢走王某某手中的OPP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114元。
【案件办理过程】
杨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2019年9月4日杨某某所在监区,以杨某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杨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杨某某于2017年9月19日交付执行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19年9月6日同意减刑立案。
2019年9月20日,杨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杨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杨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监区于2019年9月25日将杨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0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狱内表现,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杨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减刑意见,将杨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4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杨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杨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原判刑罚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杨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杨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19年10月31日将杨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四岔河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报请减刑四个月建议不当。建议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9年11月1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逐一审议杨某某等六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经审定认为,杨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C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罪犯杨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19年11月26日将杨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19年12月2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意见,本月予以采纳。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的履行情况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遂以(2019)沪03刑更58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杨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