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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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7915394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初中肄业,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周某某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9月7日被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追缴桢楠木板三十四件,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21年8月21日止。2017年10月10日交付四川省邛崃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更。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9年4月16日,依照《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邛崃监狱五监区民警集体研究对周某某报请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周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二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周某某被处罚金一万元已履行一千元,追缴桢楠木板三十四件已履行。周某某户籍所在地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周某某家庭困难的证明,证实周某某母亲、妻子、父亲均因病先后离世,家中两个年幼的子女均领取政府低保,确无履行剩余财产性判项的能力。同时,周某某入监以来共计消费1455.1元,狱内账户余额为8.27元,月平均金额为86.08元,低于2018年狱内罪犯平均消费。综上,监区认定周某某暂无履行财产性判项能力,建议对周某某报请减刑六个月。
3.认罪悔罪评定。监狱认罪悔罪评定小组综合该犯一贯改造表现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认为周某某服刑期间无规避财产性判项执行的行为,量化得分100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其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认为监区报送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周某某报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邛崃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定,同意报请周某某减刑六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周某某减刑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1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1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