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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服刑人员 韩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57847615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业,家庭住址:河南省洛阳市。因盗窃罪,2017年5月1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追缴赃款60000元。于2017年6月9日送至库尔勒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7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库尔勒监狱九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韩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韩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韩某某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6次季度表扬。经会议研究决定,韩某某财产性判刑未履行,应依法予以从严,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7月26日,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建议及获得奖励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7月3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意见,并将韩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9年8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巴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监狱评审委员会认为韩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韩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19年9月3日,经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韩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新疆库尔勒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韩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9月2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韩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韩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韩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韩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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