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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某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二审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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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JXLGLD1544751969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洪山区重点工程建设拆迁还建办公室(简称我办)是在洪山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承担武汉市、洪山区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重点工程拆迁还建任务的事业法人单位,承担大型工程80万吨乙烯工程范围居民土地拆迁安置的重大行政和社会任务

2007年8月,经万达实业公司田勇(当时在逃)介绍,原拆迁办主任杨永刚结识了建行曜兴支行职员潘振坤(当时在逃)。后经杨永刚同意,拆迁办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在办理开户手续过程中时,曜兴支行职员潘振坤主动上门,为拆迁办带来了办理开户的手续: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印鉴卡等手续资料,在拆迁办加盖印章后,潘振坤表示其将手续带回加盖该行印章后,再把给拆迁办留存的送回。之后,潘振坤将盖有该行“业务用公章”的开户《印鉴卡片》及《购证专用卡》(购支票)送回,但至今未送回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书。

2007年8月21日、12月3日、12月4日,拆迁办分三笔将资金6000万元、3000万元及1000万元共计1亿元人民币,从农村信用社、浦发行光谷支行和光大银行以转账(倒进账)方式汇入拆迁办在曜兴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而曜兴支行每季度都以信件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该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利息余额单交给拆迁办财务人员。其间,从2007年8月22日开立账户到2010年元月6日,曜兴支行共计提供给拆迁办对账单10张、利息余额单10张,上述凭证提示,拆迁办在2007年8月21日至12月4日汇入其在曜兴支行账户的三笔款项全部到账,截止2009年12月21日该账户存款余额为101285810.23元。

2010年元月中旬,拆迁办收到曜兴支行以信件送达的对账单,提示拆迁办在该账户上的存款余额仅为11436.41元。但实际上,杨永刚对此情况先已知道,虽然上述款项的划出非其所为。为此,杨永刚多次找到潘振坤要求其将款项收回,万达实业公司田勇则将其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给杨永刚,表示其公司使用了拆迁办账户上的资金愿积极还款。只是由于潘振坤、田勇确实无法将巨款收回并外逃,此事才得最后暴露。2010年春节前市检院反贪局介入对曜兴支行职员挪用款项一事进行侦查并立案。

2010年3月5日、8日,英达律师以拆迁办的名义起草《工作联系函》送达曜兴支行,要求该行保证拆迁办随时支取1亿元存款及利息,并要求在该行购买支票簿取款,均遭到该行拒绝。

英达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调查取证、充分论证分析,确定诉讼方案,于2011年7月代表拆迁办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两案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建设银行立即返还存款本息。建设银行抗辩认为拆迁办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涉案账户资金损失是因犯罪分子犯罪行为造成,“存款”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分子挪用资金行为的组成环节,双方间不存在真实有效的存款法律关系;造成拆迁办损失的因素除了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洪山拆迁办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错,建设银行不应承担返还存款本金利息大的法律责任。

因银行工作人员及多名社会相关人员同时涉及我市多宗类似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且本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刑事案件与民案交织,民事案件审理中止,直至2015年刑事涉案人员田勇、李志勇、陶涛等人全部归案并处刑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案件一审历经5年,英达律师坚持不懈的进行了大量专业工作,从侦查机关调取大量证据,一审法院在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后判决完全支持拆迁办的诉讼请求。

建设银行遂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案件核心是涉案储蓄存款法律关系中违约情形及过错责任的确定。省法院认为,在涉案账户开立至银企间对账及款项划付各环节均存在犯罪分子欺诈行为,银行客户经理对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以及涉案资金损失起了至关重要作用,但对储户而言,洪山拆迁办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故意放任或希望资金由他人使用的结果发生,2017年11月16日判决洪山拆迁办自行承担20%损失。

面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审不公判决,事关市重点工程拆迁还建的国有巨额资产损失,可能引起洪山区、建设局、拆迁办相关主管人员重大领导责任,英达律师代表拆迁办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显然,存款被套取系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取款业务操作流程,与他人内外勾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银行存在重大过错。并无证据证实拆迁办对此知情或其工作人员参与挪用资金的犯罪活动。至于拆迁办工作人员涉及受贿犯罪行为以及未主动到银行核查账户变动情况,与资金被套取挪用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查询和知悉账户信息系储户的权利而非义务,不能因储户未核查账户信息而认定其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拆迁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审代理意见)

一、 本案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包括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各项合同义务。

二、 告工作人员勾结社会人员挪用被告资金的事实,已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一终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

三、 本案中,涉案资金被挪用,原告没有任何过错,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人民币6000、400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二审代理意见)

一、 一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是全面、客观的。

二、 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返还全部存款资金,适用法律正确。

三、拆迁办保留向上诉人追索除判决书确定计算方式之外其他应得利益的权利。

(再审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三阳路支行因违约和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申请人拆迁办在该行存款账户上的4000万元资金被挪用,应承担不能兑付的全部违约和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在查明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判令三阳路支行承担4000万元本息的全部赔偿责任;二审判决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但又以公平原则为由,以拆迁办工作人员在接受相关资料时,未能发现真假印鉴之别属未尽审慎义务,判令拆迁办自行承担案涉损失20%的责任计800万元本金和利息,时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拆迁办是不能接受的。

三、即使按照二审判决内容,在有关损失责任承担问题上,对拆迁办也是不公平的。

【判决结果】

一审支持诉求100%,二审改判支持诉求80%,已履行到位,再审发回重审支持剩余20%诉求。

【裁判文书】

一审:(2011)武民商初字第00125号,(2011)武民商初字第00126号;

二审:(2016)鄂民终576号,(2016)鄂民终575号;

再审:(2018)最高法民申4107号,(2018)最高法民申4106号。

【案例评析】

本案涉案金额较大,事涉国家重点工程拆迁款项专款被银行工作人员伙同外部犯罪分子引存至建设银行拆迁办开立的账户后进行套取挪用,存在民事与刑事交织的法律问题。在英达律师办案过程中,通过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分析,律师力排众议,引导拆迁办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从民事角度而非按照多数法律“专家”意见以被害人身份报案的方式主张权利,从权利基础上奠定了坚实的第一步。

因案件涉及7个相关刑事案件两审阶段,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恢复案件本来面目,厘清法律关系,代理律师从2011年以来紧密跟踪多起案件的发展直至刑案主犯归案、刑事判决最终下达,主动调取相关证据、笔录,进行了大量工作,以详实的证据和法律分析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管理的国家重点工程专款的资金安全。

本案经最高院审查,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对责任分担问题最高法院已作出认定,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据理力争,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作为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案件的代理律师,应当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确定切实可行的诉讼代理方案,在代理中坚持不懈,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协助人民法院查清案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最大的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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