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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5-18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JYJX157648145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64年生,汉族,大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杨某某因犯受贿罪、行贿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十万元,赃款赃物216.6872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2014年6月9日被送入安徽省蜀山监狱第十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4月17日,依照《安徽省高院减刑假释细则》和《监狱第二批减刑假释通知》,安徽省蜀山监狱十二监区召开民警区务会,集体研究杨某某报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杨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六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杨某某未履行罚金刑一事,十二监区就杨某某退赃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安徽省高院判决书认定杨某某赃款赃物合计216.6872万元予以追缴。杨某某及其亲属提供的阜阳市纪委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杨某某退缴违纪资金的情况说明》证明在案件侦办期间收缴杨某某违纪款238.6046万元。收缴款项比判决书认定的赃款赃物多了二十一万余元。杨某某申请从阜阳市纪委多收缴的款项中抵扣财产刑二十万元。据此,监区集体会议认为,杨某某赃款赃物已经全部退缴,多退部分折抵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系职务犯罪,建议从严把握,依法对杨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

并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检察院认为该犯退缴的238.6046万元系违纪款,多出违法所得部分也是违纪款项,不是其合法收入,不能作为财产刑抵扣。要求杨某某积极履行财产刑二十万元。监狱在收到检察院反馈意见后,立即通知杨某某,杨某某随即通知家人缴纳财产刑二十万元,并将相关票据送至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庐州检察院结合其改造表现和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杨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1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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