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人员谢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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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JYJX157648110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谢某某,男,1973年4月7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谢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04月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09月25被送入安徽省蜀山监狱二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2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安徽省蜀山监狱二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谢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谢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谢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两年时间内,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关于谢某某未履行财产刑,二监区就掌握的罪犯家庭经济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谢某某妻子是家中主要经济支柱,以种田、打零工为主要经济来源,每月收入约一千五百元。二个儿子在读书,家境困难。结合谢某某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等情况,二监区集体会议认为,谢某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谢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谢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谢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谢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谢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谢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