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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宁省瓦房店监狱-罪犯郭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JYJX157543788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文化,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3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服刑期间,分别于2007年10月30日、2010年4月20日、2014年6月30日、2017年4月25日被裁定减刑,现刑期起止日为2007年10月30日至2022年10月29日。

【案件办理过程】

经罪犯本人申请减刑、分监区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后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研究: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服从管理,听从分配;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各项考试成绩合格;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技术指导。考核积分自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累计达2849分。累计兑现表扬奖励4次。该犯有暴力犯罪从严情节,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一个月,为此,同意对罪犯郭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通过后监区整理卷宗,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郭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郭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议。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郭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管教干警或罪犯均未提出异议。

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大连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检察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评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郭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郭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8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辽02刑更176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郭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郭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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