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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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750104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95年6月7日出生,出生地广西省宾阳县,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于2017年12月5日被送入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王某某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审核:罪犯王某某自入监以来服刑二年,2018年10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9年8月记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三次;罚金有缴款收据证明已履行。
2019年8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涪陵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王某某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自入监服刑改造以来共获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达到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9年8月3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王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9月1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9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王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涪陵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无异议”的检察意见。
2019年10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王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王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