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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X157482899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90年12月06日出生,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李某某因犯强奸、强迫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1年3月11日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1年4月11日入监执行,2014年5月27日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2月、2017年3月经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11月06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奎屯监狱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连续四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2018年度被评为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综合累计分2531.55分,监区排名第三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9年1月28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李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8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9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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