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人员彭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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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X157431917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彭某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江西乐平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一万元(已全部缴纳)。刑期自2016年2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在山西省新康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新康监狱《2018年第四批减刑工作方案》,该犯于2017年至2018年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余分457分。2018年10月25日,彭某某所在监区全体民警进行集体合议,认为彭某某在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犯罪给国家、社会、个人和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性;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上述情况,认为彭某某符合呈报减刑条件,一致通过为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2018年10月25日至10月29日在监区公示三个工作日,没有收到异议,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刑罚执行科对彭某某呈报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附加刑执行情况、改造成绩(奖励)、三课成绩等方面的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意见,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18年12月7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认为彭某某的提请条件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致通过对彭某某提请减刑。于2018年12月7日至12月13日在全监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公示结束后提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18年12月17日,经监狱长办公会集体合议,建议为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会后,将减刑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新康监狱在彭某某减刑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太原市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新康监狱检察室人员列席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同意监狱对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对实体条件及办理过程予以监督。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3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