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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人员秦某某减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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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JYJX15741251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秦某某,男,1991年3月1日生,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秦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1年9月2日起至2031年9月1日止。2012年8月22日投入贵州省安顺监狱服刑,2015年5月4日减刑九个月,2017年4月28日减刑六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安顺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秦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秦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且罚金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1月18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认定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但秦某某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退缴赃款赃物,提请减刑时应从严,建议呈报减刑六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3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评审,同意刑罚执行科意见,建议呈报减刑六个月,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9年3月28日,安顺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秦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六个月,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4月1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秦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于2019年4月17日将秦某某减刑相关材料移送至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17日,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因其系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且未按照法院判决退缴赃款赃物,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法裁定对罪犯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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