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来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7-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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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JYJX157196601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来某,男,1986年11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曲阜市,因犯抢夺罪被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刑期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2017年1月11日交付山东省济宁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6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济宁监狱十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对罪犯来某提请减刑案进行了集体评议。会议综合罪犯来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来某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自入监以来先后五次获得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来某罚金人民币4.5万元未履行,十监区就掌握的法院执行情况、罪犯对于家庭经济情况的说明、罪犯服刑期狱内消费情况(月均消费168.99元)、罪犯服刑期间个人帐户收入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经调查取证,来某捕前与父母、妻子都是农民,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山东省曲阜市民政局于2016年9月26日确定该犯家庭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十监区一分监区民警集体评议后认为,综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罪犯来某对判决中的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但是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依法在减刑时从严掌握。综合罪犯来某以上情况,建议依法比照一般罪犯对该犯在减刑幅度上予以从严掌握,提请减刑七个月。随后,十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查后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
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来某确有悔改表现,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
2019年8月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罪犯来某确有悔改表现,但入监后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作出同意来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会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来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8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来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来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来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来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依法裁定对罪犯来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