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樊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11-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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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57112262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樊某某,女,1998年2月27日出生,初中肄业,捕前系学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因犯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25日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9月11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于2016年3月24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减刑后,刑期至2036年3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18年11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女子监狱六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樊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樊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计分考核转换表扬六个,符合再次减刑表扬个数。
2.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樊某某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二十万元,每年分期赔偿被害人两万元,直至赔偿完毕全部款项时止。自2013年至2018年期间,罪犯樊某某法定代理人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八万余元。
3.认罪悔改表现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悔改表现评估小组对樊某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情况、劳动改造表现情况、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得分95分,评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监区认为樊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再次减刑条件,结合改造情况及财产刑履行情况,建议依法对其报请减刑七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请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樊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对樊某某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樊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人民警察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樊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樊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报请樊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查。监狱将樊某某减刑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5月29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樊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樊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