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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监狱服刑人员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1-2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X15711078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蔡某某, 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经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以(2009)湖德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蔡某某刑期自2008年9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止,于2012年6月30日由浙江省监狱管理局调入至新疆生产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服刑改造。

蔡某某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16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14年5月9日经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2015年10月1日经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两年;2018年12月21日经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2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八师新安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蔡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蔡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蔡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半时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保质保量的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属悔改表现突出。蔡某某判有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蔡某某此次减刑积极履行财产型判项三千元。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认为,蔡某某在考核期内的改造中表现突出,并积极履行财产型判项三千元,在考核期内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蔡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

2018年10月26日召开监区长办公会,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全体民警一致认为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建议依法对蔡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含罪犯小组评议、鉴定、旁证材料、百分表、奖励审批表)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蔡某某属悔改表现突出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请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蔡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1月6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蔡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作出“罪犯蔡某某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呈报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14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蔡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13日,新疆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蔡某某积极履行财产型判项,为体现刑罚宽严相济的原则,依法裁定对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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