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中信银行某支行与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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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JXLGLD154468848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中信银行某支行起诉称: 2014年4月23日,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某锁业有限公司、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等九家公司共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约定,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与其他八公司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当联保小组中的任一成员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5500万元)向原告借款时,其他各联保成员均自愿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按份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各成员的担保份额作了具体约定。2014年4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当上述《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项下的任一借款人未按主债权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被告自愿对债务全额承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原告与除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外的七家联保成员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发放借款,借款到期后,七家联保成员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147.12万元及利息、罚息316.75492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告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委托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张宪法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意见】
证明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的主要证据为2014年4月28日《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可能是中信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偷盖被告企业印章所伪造,主要理由有:
(一)2014年4月28日《补充协议》形式不具备合同真实性要件和银行文书的基本要求。
1、既然作为《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与《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一致,但实际情况是不一致。《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的保证人(联合成员)为某车业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某仪表有限公司、某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某农牧有限公司、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某锁业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等九家企业和中信银行某支行;而《补充协议》只有某车业公司和中信银行某支行。
2、《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的当事人称呼不同,前者称“联合成员(保证人)”和“债权人”;后者称“借款人”和“贷款人”。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合意,《补充协议》上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一栏但没有任何人签名,中信银行丽水缙云支行不能说明这个《补充协议》是在哪由谁和谁签订的,是怎么签订的。
4、《补充协议》正文与落款分离。不符合中信银行某支行对正文与落款分离情况下的通常做法,没有在无正文落款上方描述文件内容、也没有骑缝章。
5、《补充协议》正文与落款在文字行距、字体、排版上疑似不同,可能不是由同一计算机制作。
6、《补充协议》落款疑似先有“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印章而后打印文字,而中信银行某支行先打印文字而后有印章,不符合合同签订盖章的顺序。
(二)《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2014年4月28日”不合理。
1、《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的签署时间是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8日再单独签订《补充协议》,仅隔5天某车业公司将自己的保证责任从12.2728%扩大到100%不符合常理。
2、2014年7月1日,中信银行某支行起诉联保成员某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该案中还没有出现《补充协议》,中信银行某支行仅要求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按份承担10.182%的保证责任。
(三)《补充协议》违背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企业的初衷。
1、在其他联保成员没有为某车业公司承担全额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某车业公司为其他成员承担全额保证责任完全有失公平和等价有偿。
2、《补充协议》完全违背了参保企业的初衷,违背《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的基本精神,不符合联保目的,参保企业交“种子基金”,其目的在于按份承担有限责任,不是全部保证责任。
3、在国内经济下行和银行限贷的情况下,从2013年下半开始,缙云和浙江各地一样出现了大批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及停产倒闭潮,某车业公司在此时如果仍去签《补充协议》为其他8家企业提供全额保证,等于把自己的企业送上断头台,某车业公司绝对不会做这种事情。
(四)中信银行某支行偷盖骗盖企业印章已被当场发现。
1、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证实:2015年5月,中信银行某支行一男客户经理找到周某某办公室,叫周某某在一叠资料上盖公章,周某某问什么资料,客户经理讲是利息单,周某某看后有利息单、催款单、还夹了一张与某车业公司《补充协议》第三页一致的单子,周某某提出这张单子不能盖,客户经理讲这也是利息单的一部分,是银行的格式要求,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就盖给他了。
2、浙江某锁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证实:2015年5月,中信银行某支行客户经理丁某到公司找到李某,要李某在贷款利息单上盖章,同时拿出与某车业公司《补充协议》第三页一致的文书让李某盖章,被李某拒绝。
3、浙江省某仪表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某某证实:(1)大约2014年6月,中信银行某支行找他及某车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某纸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钭某某,要求追加他们个人资产担保而被拒绝;(2)浙江省某仪表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某支行没有签订《补充协议》;(3)证实李某所述属实,当时他本人就在浙江某锁业有限公司。
4、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某照明有限公司、浙江某农牧有限公司、浙江省某仪表有限公司、某不锈钢有限公司、浙江某锁业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某车业公司《补充协议》复印件上签字证实均未签过类似补充协议。
5、2014年12月下旬,被告怀疑中信银行某支行乘某车业公司向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之时,偷盖某车业公司企业公章,伪造落款时间为2014年4月28的《补充协议》。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中信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可能涉嫌偷盖公司印章伪造保证合同,企图骗取某车业公司代偿巨额款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民事案件。
【判决结果】
文书司法鉴定证实,2014年4月28日《补充协议》签字页与正文不属一次性编辑打印形成。鉴定报告送达后, 中信银行某支行撤回起诉。2016年9月, 中信银行某支行再次起诉,要求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全额保证责任,但未将《补充协议》作为证据,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承担12.2728%的保证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裁判文书】
法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411元,减半收取532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负担。鉴定费100000元,由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借款本息承担按份保证责任还是全额保证责任,而关键就是审查2014年4月28日《补充协议》是否真实。
张宪法律师审查发现:其一,该份补充协议上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的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没有任何人的签名,原告与其他七家公司也有类似的补充协议,也只有印章,没有任何人签名;其二,被告及其他七家公司均否认与原告签订过此补定协议;第三,《补充协议》的签字页没有正文,而正文与签字页没有骑缝章;第四,《补充协议》与《最高额联合保证合同》当事人称号不一致,正文与落款文字行距、字体、排版疑似不同。原告偷盖公司印章伪造补充协议的可能性很大。为此,被告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的上级行、银监局反映及向缙云县公安局书面举报。
鉴于文书真实性的鉴定客观上非常难,需要与形成过程进行分析判断。为此,张宪法律师首先申请法庭通知原告主办行长、客户经理出庭,分管行长当庭陈述《补充协议》是其起草并一次性打印然后由客户经理送给被告盖章的,将《补充协议》形成过程进行了证据固定。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申请对《补充协议》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3月,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签字页与正文文字内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原告得知鉴定结果后自知理亏,于2016年4月11日撤回起诉。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在印章管理上出现了问题。企业印章是企业的生命,对企业管理至关重要,一旦法律文件益有企业印即印代表企业对该文件的认可。
企业如何加强印章管理呢?
建议:
(一)企业要认真制定印章管理规定,指定印章归口管理部门,明确企业各部门印章管理职责,明晰印章刻制、使用的业务流程,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
(二)建立统一的印章使用台账,申请使用印章的部门和人员必须按印章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过有权部门和企业领导批准。经企业领导批准后,印章使用单位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相关文件上用印。用印时必须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三)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对印章的保管,未经企业主要领导批准,不允许将印章携带外出,特殊情况下需携带外出时,必须指定监印人随同。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四)禁止在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等空白文件上盖公章。如遇特殊情况时,必须经总经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应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写明文件份数,在文件内容实施后,应再次进行核准登记。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预先盖章的空白文件、资料时,应将文件、资料退回并办理登记手续。
(五)企业在遇到仿冒本单位或项目部印章的情况时,首先,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仿冒人的法律责任;其次,在相关报纸上发布澄清声明,及时知会潜在客户;第三,及时通知仿冒合同的相对人,陈述相关事实,解除相关合同,如果相对人不予配合,要及时向当地法院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认定合同无效,解除相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