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受委托为杨某平涉嫌故意伤害辩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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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ADFDHNXLGLD1544579511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2016年2月,杨某平与弟弟杨某伟在自家门前聊天时,杨某平摸了从身边经过的一条狼狗,与狗主人彭某发生争执,后彭某离开并扬言要报复,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而后,杨某伟返回家中将一把单刃尖刀和一把折叠刀藏在身上。约十分钟后,彭某返回上述地点,黄某、熊某、王某受彭某邀约,持洋镐把随其后,与彭某相距十余米。彭某手指坐在自家门前的杨某平,杨某平未予理睬。彭某闯入杨某伟家,拳击杨某伟面部,杨某伟持单刃尖刀反击,黄某、熊某、王某见状,迅速冲上去,用事先准备好的洋镐把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杨某平看见弟弟被围殴,并听见彭某扬言“打死他”,遂返回家中取出收藏多年的军刺。彭某夺过熊某的洋镐把殴打杨某伟时失足摔倒,此时杨某平持军刺刺中彭某左胸,第二刀被彭某格挡未刺中,彭某受伤逃离,杨某平以刀掷彭,未中。此时,还在围殴杨某伟的黄某、熊某、王某舍杨某伟而追打杨某平,杨某平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从地上爬起来,也参与还击,黄某、熊某、王某逃离现场。彭某当日被刺伤胸腹部,造成肝破裂、胃破裂、血气胸,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杨某伟、黄某、熊某均受轻微伤。
2017年2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认定杨某伟、杨某平构成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年。二人不服均提起上诉。2017年6月,武汉市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武昌区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5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再次认定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认定二人均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9年。二人仍不服并上诉。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某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当庭释放。
【代理意见】
一、对武昌法院一审判决错误之处的辩驳
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平与彭某明“好勇斗狠”严重错误;彭某明不属于挑衅,而是有预谋、有组织的持械报复行为;一审法院遗漏彭某明返回现场后辱骂杨某平,杨某平没有回嘴的事实;一审判决关于杨某平返回家中取刀的情节遗漏重要事实;一审法院对“是否为单刃刀具”的判断违背社会常理常识、于法无据;一审判决“杨某平向杨某伟高喊‘把他捉到,搞死他’”遗漏重要事实;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平的军刺可以形成彭某明的致死创口没有依据。
二、对控方尸检鉴定意见、《情况说明》等的质证意见
本案中公诉方举证的尸检鉴定意见、两份《情况说明》、出庭鉴定人的当庭言辞均因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刑诉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等法律关于证据认证的多项禁止性规定,不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庭不予采纳。
三、杨某平出手救弟弟是临时起意,而非事先共谋伤害
在公诉方已经认定杨某平、杨某伟事先没有合谋;在案其他证据也多次证明两被告人事先无合谋伤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1条“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之规定,应当认定杨某平与杨某伟没有事先合谋伤害彭某明的主观故意。
四、紧急时无法律,应认定杨某平的行为属于行使无限正当防卫权
本案中上诉人杨某平正是因胞弟杨某伟被多人围殴而实施防卫行为,系“使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属于典型的特殊防卫行为类型。
五、当前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十分必要
正当防卫鼓励公民在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进行私力救济,但当前《刑法》的“正当防卫”有沦为僵尸条款之虞,司法应当发挥弘扬正气、传播正能量的导向作用,从个案到社会的共性问题也呼吁我们需要激活正当防卫制度。
【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1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其行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某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无罪,当庭释放。
【裁判文书】
法院终审认定:
(1)没有证据证明杨某伟、杨某平具有合谋伤害彭某1的主观故意和意思联络。彭某1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平,面对挑衅,杨某平未予理会。彭某1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某平仍未参与。由此说明杨某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1的故意。(2)杨某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彭某1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某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某平持刀刺向彭某1。杨某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构成要件。(3)彭某1被刺后逃离,黄某1等人对杨某伟的攻击并未停止,实际威胁也并未消除,杨某平又对彭某1继续追赶的行为应认定是继续防卫。故杨某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检察机关提出的该出庭意见不能成立。
法院终审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平无罪;
四、被扣押的木柄单刃尖刀一把、军用刺刀一把、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是对他人利益正在遭受非法严重侵害时“拔刀相助”的典型案例。辩护律师从辩驳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对证据的质证、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对激活正当防卫权利的呼吁等多个方面入手,最终争取到了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本案二审法院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杨建平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结语和建议】
血淋淋的行凶杀害事件一次又一次地告诉我们,民众需要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围观者见义勇为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我们不仅仅是为被告人杨建平辩护,也是为我们自己辩护,为每个公民能有效行使正当防卫权利而辩护!
因此,我们建议如下:
(1)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准确适用正当防卫条款的立法解释;
(2)最高司法机关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引;
(3)各级司法机关转换思维,消除顾虑,敢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