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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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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YNLGLD154451368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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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21日,南海市西樵樵东陶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相应变更。在原来加工、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之外,增加水暖器材、五金配件、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注册资本也由120万变更为300万。2002年4月24日,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300万变更为1000万。2011年5月6日,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也进行相应的变更,在原有经营范围上,增加室内外装饰工程(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计算机维修、提供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等。2003年1月27日,武汉市美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经营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铁路建材市场B-206号。经营范围由陶瓷制品、装饰材料的销售变更为装饰工程施工设计,涂料、五金电料、建筑陶瓷、卫生洁具、防火材料销售。2003年6月2日,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变更为武汉市雄楚大街杨家湾549号尚文创业城2-6号,2005年5月19日,该公司住所地又变更为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凯旋门广场B座707号。2008年11月6日,该公司住所地又变更为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银湖产业园特13号。                                                  

案外人南海市樵东陶瓷有限公司经注册取得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9类,包括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有效期限为2000年11月21日至2010年11月20日;2001年2月28日,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2003年12月14日,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受让取得第1476867号注册商标。2010年9月12日,第1476867号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1日至2020年11月20日。2011年6月28日,第1476867号商标变更注册名义人为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月、2006年1月、2008年12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第1476867号商标分别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商品为: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嵌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06)第131号文认定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1476867号商标为驰名商标。2001年12月,南海市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雪花白石抛光砖研制开发》荣获南海市2001年度科技进步二等奖;2002年4月,中国建材工程建设协会授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蒙娜丽莎”牌玻化抛光砖、釉面砖、仿古砖中国建材工程建设推荐产品;2002年6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被中国市场研究中心评定为中国质量、服务、信誉AAA级企业;2002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娜丽莎牌陶瓷地砖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3年4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微晶玻璃彩饰砖(微晶石)被科学技术部火炬高科技产业开发中心评定为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2003年6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被广东省科技厅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6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微晶玻璃彩饰砖(微晶石)获得佛山市科技进步奖奖励;2003年7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微晶石800*800、夜光砖250*350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定为广东省重点新产品;2003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娜丽莎牌建筑陶瓷为中国名牌产品;2003年11月,广东省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的“微晶石”荣获佛山市陶瓷工业协会评定的2002至2003年度“佛山市建筑卫生陶瓷优秀新产品”称号;2003年12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幻影石系列产品》荣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佛山市南海区2003年度科技进步二等奖;2005年9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娜丽莎牌陶瓷地砖为广东省名牌产品;2008年10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予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生产的蒙娜丽莎牌陶瓷墙地砖为广东省名牌产品。自2007年始,广东蒙娜丽莎陶瓷有限公司先后参与建筑卫生陶瓷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建筑饰面材料镜向光泽度测定方法、建筑陶瓷薄板应用技术规程、建筑幕墙用瓷板等相关标准的制定。2011年4月、5月期间,上海商报、重庆青年报、沈阳晚报、大连晚报、都市时报、济南日报、海峡消费报等媒体均以“五一‘砖’享盛惠蒙娜丽莎引领时尚家装”为标题,对蒙娜丽莎陶瓷进行了宣传报道。 

2003年12月,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承担的湖北省烟草公司新业大厦装饰工程荣获武汉建筑装饰工程黄鹤奖银奖工程,2007年4与30日,武汉蒙娜丽莎公司获得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证书编号:B103404201010124-4/4。2010年3月25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武汉蒙娜丽莎公司颁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2010年8月20日,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承担施工的武汉市青山区人防指挥中心装饰工程项目,被评为2009年度武汉市建筑装饰优质(黄鹤楼)工程。2010年8月28日,长江日报进行了跟踪报道。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先后取得湖北工程建设信息网颁发的网员证书、先后参与武汉黄金口科技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省洪湖市国家税务局综合楼室内装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还先后获得消费者满意单位、行业之星、湖北省行业综合实力十强企业、武汉地区建筑装饰先进企业、AAA级信用示范施工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建筑装饰先进企业。

2013年3月26日,公证员孔洋、黎勇根据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申请,对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内容及附件显示:在百度搜索栏输入“武汉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英才网招聘广东”,对该页面QQ截图。点击该页面上的第一项“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职位—招聘职位列表—建筑英才网”页面,分两次对整个页面QQ截图。点击该列表页面第三项“在岗省级分公司经理(工作地点广东广州市)”,进入“招牌在岗省级分公司经理—广东—广州市—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招聘在岗省级分公司经理—建筑英才网”页面,分两次进行QQ截图。点击该页面第四项“中国建设招标网”,进入“中国建设招标网”页面,在“标讯搜索”下的搜索栏输入“武汉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页面QQ截图。上述截图作为附件黏贴在公证书附件中。2009年5月6日,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认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第1476867号商标的侵犯,同时也构成不当正竞争,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武汉蒙娜丽莎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蒙娜丽莎”的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蒙娜丽莎”字样;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公开道歉;3、承担本案诉讼费。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543号民事判决:驳回广东蒙娜丽莎新型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蒙娜丽莎”的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且更改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蒙娜丽莎”字样,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并公开道歉 。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做为被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双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相同

1、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主营范围为瓷砖的生产、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其享有专利权的1476867号“蒙娜丽莎及图”注册商标为商品、服务类别为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行业,属于第37类“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双方的经营范围、服务类别根本不同。

2、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为装饰工程公司,属于特殊管理的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部门作为建筑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建筑装饰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建设部门根据建筑装饰企业的申请,审查建筑企业的资金、人员、工程质量、承接工程的造价等情况,授予建设装饰企业不同等级的企业资质。只有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装饰企业,才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及专业分包工程,建筑装饰企业必须在拥有的资质等级的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而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为一般商品生产及销售企业,并没有特殊的资质规定。

3、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作为陶瓷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其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开设门店、进行特许加盟、在各地区开发产品代理销售等方式来进行。而装饰装修企业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揽业务。两者的销售方式完全不同。

4、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是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并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瓷砖粘贴等延伸服务。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在承接工程后是组织施工队伍按照业主方、总承包方的要求,使用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对建筑物内外进行装饰处理。两者的商品及服务的方式根本不同。

而一个装饰工程包括地板铺设、护栏安装、瓷砖的安装、门窗安装、墙面粉刷、水电铺设等施工项目,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有水、电、水泥、地板、门、木芯板、瓷砖、灯具、各类五金配件等等建筑材料。瓷砖只是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需要的一项建筑材料,瓷砖生产企业属于装饰工程企业的下游企业。

5、普通消费者是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等建材生产销售企业的主要客户;在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介上发布产品宣传广告,也是建材生产企业进行宣传的主要方式。而建筑装饰企业的客户对象是有建设装饰工程需要的单位或个人,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承揽确定装饰企业,建筑装饰企业无需在报刊杂志等大众媒介上进行广告宣传。两者的客户群体及宣传方式也并不相同。

因此,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双方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均存在差异;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生产的瓷砖商品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之间并无较大的关联性,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双方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相同或者类似。

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蒙娜丽莎”字样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损害原告的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1、如前所述,双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并不相同或者类似,二者不同的营销模式也让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分度。

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从事的经营要求相应的资质,在招投标过程中,有着严格的审查程序,招标单位在进行招标时,聘请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文件中对于工程情况、评分标准等等均有明确的规定,招投标过程有严格程序规定,招标单位在收到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后,按照评分标准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进行的全面了解后经审核结果做出哪家建筑装饰企业中标的决定。招标单位根本不会对提供服务的建筑装饰企业产生混淆。

2、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其经营活动产生了不利影响。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称其是在2012年因为看到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网络招聘广告才得知其存在。这说明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更名近10年的时间里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从未接到过因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行为而导致的投诉及其他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如果公众对两者产生了混淆、误认,决不可能出现此种情况。这事实上也就证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使用含有“蒙娜丽莎”字样的企业名称,并不会导致混淆与误认,不会损害上诉人的利益。

四、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注册的第19类“蒙娜丽莎及图”注册商标,不具备驰名商标的客观条件。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提交的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是对2006年时涉案商标获得知名度的相关事实的认定,根本无法证明2003年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更名之前该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

五、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蒙娜丽莎”字样,并不存在“攀附”上诉人的行为

1、在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之前,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在武汉地区、全国范围根本不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不为公众所熟知,没有“攀附”的必要。

2、由于蒙娜丽莎是达、芬奇所作的世界名画,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基于该副名画反映的微笑对待客户,微笑对待企业发展的困难,将名称变更为“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的商品无任何关联,更不存在所谓的“攀附”。

3、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在使用“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与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蒙娜丽莎文字及图”商标并不完全相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也并没有突出使用“蒙娜丽莎”字样,而只是将其作为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规范使用。

五、“武汉市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已使用了十年,已取得较高知名度及市场区分度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无权要求改名。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关于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第1476867号商标是否满足驰名商标认定的构成要件的问题。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在2003年1月之前就涉案商标的使用已经形成了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不具备为国内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的条件。综上,对广东蒙娜丽莎公司关于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主张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两项,一是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在互联网上公开招聘;二是以标识申请注册的行为。

关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在互联网上公开招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使用”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从广东蒙娜丽莎公司2013年3月26日公证取证的内容来看,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在招聘信息中均完整使用其“武汉蒙娜丽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全称,也无突出使用“蒙娜丽莎”的情形,在“突出使用”这一必要条件不满足的前提下,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上述行为显然不构成侵权。因此,对上诉人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以标识进行申请注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首先,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申请注册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商标法调整的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将被控标识用于经营活动中,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而本案中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行政申请行为未进入到实际经营活动中,不可能误导相关公众,使其混淆或误认。其次,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主要情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又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进行了解释,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包括上诉人主张的涉案申请商标注册行为。综上,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上诉人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上诉人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主张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涉案两项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第1476867号商标中核心中文部分“蒙娜丽莎”作为企业字号,有明显攀附其商誉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二是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考量如下因素: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等。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享有的第1476867号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早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企业名称变更时间,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也在一审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在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变更成现企业名称时,涉案商标在广东地区具有了一定市场知名度,但该知名度仅限于广东地区,并不当然及于被上诉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所在湖北武汉地区。所以,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广东蒙娜丽莎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9类,主要包括瓷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建筑用嵌砖,其经营范围主要是加工、制造陶瓷产品,销售陶瓷及原料,包装材料、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工程(持有效的资质证经营)等,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装饰工程施工设计,涂料、建筑陶瓷、卫生洁具、防火材料销售等,双方经营范围虽有交叉,但主营业务不同,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主要从事瓷砖生产及销售,虽也从事装饰工程业务,但由于其未取得相关资质,目前仅从事家装业务;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业务,且已经取得专业壹级资质,两者在营销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不同,在经营活动中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不大,且上诉人也未提交在实际经营中存在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证据,所以被上诉人的涉案行为客观上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亦较小。综上,被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蒙娜丽莎”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另外,上诉人广东蒙娜丽莎公司还称其在武汉的代理商的经营场所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变更企业名称前的经营地址毗邻,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有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如上所述,登记和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考量多个因素,除了主观因素外,还要考量企业名称和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是否容易造成混淆等客观因素。本案中,即使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在变更企业名称时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由于不具备其他要件,武汉蒙娜丽莎公司的上述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对上诉人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变更成现企业名称时,涉案商标在广东地区具有了一定市场知名度,但该知名度仅限于广东地区,并不当然及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所在湖北武汉地区。所以,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主观上存在恶意攀附涉案商标商誉的可能性较小。

广东蒙娜丽莎公司与武汉蒙娜丽莎公司双方在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均存在差异;广东蒙娜丽莎公司生产的瓷砖商品和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提供的装修服务之间并无较大的关联性,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双方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相同或者类似。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也没有突出使用“蒙娜丽莎”字样的行为。

因此法院在判断武汉蒙娜丽莎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从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攀附的故意;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等,进行综合判断,最终做出武汉蒙娜丽莎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结语和建议】

一、本案是企业名称中的文字或部分文字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时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企业应当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如果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从行为人的主观是否有攀附的故意;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等,进行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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