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服刑人员 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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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55290031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阳某某,男,1977年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曾因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15年,附加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至2028年4月23日止,于2016年10月27日交付库尔勒监狱刑罚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0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库尔勒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阳某某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阳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次减刑周期内获得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6次季度表扬,因阳某某财产刑未履行,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新疆库尔勒监狱二监区集体研究,建议依法对阳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8年11月2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拟同意监区提请阳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11月16日,新疆库尔勒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议,并邀请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新疆库尔勒监狱评审委员会认为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阳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库尔勒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结束后,新疆库尔勒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8年12月9日,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阳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新疆库尔勒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阳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新疆库尔勒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2月10日,新疆库尔勒监狱长办公会对阳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阳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新疆库尔勒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巴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22日,经新疆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以(2019)新28刑更57号依法裁定对阳某某减刑八个月,刑期至 2027年8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