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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孟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DJYJX155254895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孟某,女,1971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2016年3月2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五万元。2016年3月22日送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2018年5月9日转往山东省历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摸底集体合议。2018年11月16日山东省历山监狱召开了2018年度第四批次减刑假释工作会议。根据本批次减刑假释工作部署要求,四监区警察对服刑人员孟某拟提请减刑进行集体合议。从该犯入监以来的改造表现可以看出,该犯能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家人造成伤害,尤其是觉得愧对自己年迈的父母和两个懂事的儿子,有强烈的认罪悔罪的表现;在劳动改造上,该犯是质检班组的一员,作为一名质检员对所负责班组的产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了班组生产的质量。积极参加教育改造活动,生活上能节约水电,珍惜粮食。截至2018年10月,该犯共获得5个表扬,2016年3月22日入监,入监已满一年六个月,综合孟该认罪悔罪情况、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等方面的表现确定其符合本批次减刑条件。但该犯尚有五万元的罚金未缴纳,根据我省实施细则关于财产刑的规定,全部未履行且不能证实无履行能力的,一般从严三个月。在与该犯的谈话中了解到该犯有缴纳罚金的意愿。但据包组警官的了解,孟某有过两次婚姻,育有两个同母异父的儿子,现在的婚姻状况是离异,两个孩子也未工作,所以她前夫为她缴纳罚金的可能性不大,警官担心孟犯对此寄予过多希望,若事与愿违恐其内心承受不住引起精神情绪不稳定。警官的担心并不是毫无根据,因为孟某曾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为精神残疾人,有精神分裂症状,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谈话中警官也了解到一个利好的情况可以作为突破口,孟某自述其父母育有两子一女,作为家里最小的孩子,父母和两个兄长一直对其疼爱有加,只是这一次的犯罪伤透了他们的心,无脸再面对他们。警官试着与孟某的父母和哥哥联系,向他们说明孟某的改造现状和对家人的忏悔。孟某的父母和哥哥依然牵挂着她,尽管家庭困难,在得知情况后依然东拼西凑了一万二千元,前往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缴纳了部分罚金。同时孟某的哥哥也向警官提供了一个信息,该犯入狱前在其户籍所在地属于低保对象。警官将孟某家人为其积极缴纳罚金的情况告知孟某,孟某既感动又愧疚,在孟某满含泪水的眼里警官看到了亲情的柔软在融化她本来冷漠绝望的心田。

(二)低保对象证件核实。为了核实孟某家属提供的消息的真实性,监狱往淄博市博山区民政部门发出了核实孟犯低保身份的公函,博山区民政部门回函证实了孟犯确属城市低保户对象,同时分管减假工作的警官通过电话向审理孟犯一案的一审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核实孟犯是否已经缴纳了一万二千余元的罚金,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证实了罚金缴纳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结合孟某以上情况,财产履行不足百分之五十,又具备无能力履行财产刑证明,可以减轻从严幅度,从严一个月,拟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建议和相关案件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并依法在监区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

(三)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于2018年11月26日对监区报送的服刑人员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认为提请孟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8年12月10日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孟某减刑的评审意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邀列席会议,未提出异议。会后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12月2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孟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孟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孟某减刑的决定。

(七)向法院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于2019年1月4日将孟某减刑案卷材料报送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至济南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1月30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孟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

减刑裁定书送达的当天,孟某情绪异常激动,颤抖着手在法院的裁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后用双手将裁定书紧紧的抱在胸前,向警官深深地鞠了一躬,满含泪水地对警官说:“八年的刑期一直像一座大山一样压得我喘不过气来,每次看到同犯减刑我都会感到羡慕和着急,特别感谢监狱领导和警官们为我努力争取,才能让我多减刑两个月。警官,我一定不会辜负你们的期望,以后,看我表现。”

通过本次减刑,孟某一改往日的焦虑和抑郁,脸上时常挂着乐观的笑容,听警官的话,按时服用精神类药物,大大增强了改造自信心。一次一波三折的减刑,让一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罪犯重获亲情的守望,成为其改造之路不竭的动力来源,这也让警官们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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