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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金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JYJX155204606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金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2015年11月19日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2015)海刑初字第12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2016年3月1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7月30日,清园监狱二监区召开了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会议综合罪犯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其能够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学习态度端正,并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能够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完毕。在服刑期间未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减刑、假释机会。在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奖励,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建议对罪犯金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全体民警集体评议同意向监狱呈报罪犯金某某的减刑意见,并于评议会后将案卷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核。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刑罚执行科对监区报送的罪犯提请减刑材料审查完毕。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提请罪犯金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8月11日,监狱召开罪犯减刑假释评审会,监狱通知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会上综合罪犯金某某的基本情况、奖惩情况、提请幅度、监区和刑罚执行部门意见,经评审会成员集体研究评审同意罪犯金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会后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民警、罪犯及其家属均未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对罪犯金某某的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2018年8月3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金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于2018年11月7日裁定对罪犯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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