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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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JYJX155204557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蔡某,女,1970年7月9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2015年12月3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2015)丰刑初字第2052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2017年2月28日调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减刑提请程序:2018年7月31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柳林监狱女犯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蔡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蔡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蔡某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的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女犯监区提请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审议后认为,罪犯蔡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蔡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二)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女犯监区减刑假释立案评议会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女犯监区认定罪犯蔡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蔡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减刑、假释评审会,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蔡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监区和建与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四)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未提出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蔡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蔡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蔡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六)移送案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蔡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1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