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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0-09-2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JYJX155185402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储某某,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安徽省金寨县。2012年9月11日,储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两万五千元,储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安徽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刑期自2011年4月12日至2025年3月11日。

2016年5月24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储某某减刑一年,现刑期至2024年3月1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六监区民警集体会议评议储某某减刑案。根据储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的一贯表现认为:储某某能遵守监规纪律,认罪悔罪;通过教育改造深刻认识到自身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储某某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共获得四个表扬奖励,结余175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储某某罚金两万五千元,已缴纳三千元,财产性判项追缴违法所得未执行,金寨县梅山镇人民政府出具困难证明证实储某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另查明罪犯储某某狱内月均消费548.71元。综合以上情况,依据《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监区民警建议对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罪犯提出异议。经监区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监区将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形成卷宗,呈报监狱刑罚执行科。

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查明,储某某自2016年5月至2018年3月监区向科室呈报减刑时,间隔期已满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间隔期要求,截止2018年1月19日该犯在本次减刑间隔期间获得四个表扬奖励。储某某减刑案卷内证明其确有悔改表现的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

2018年5月9日,女子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获得四个表扬奖励,依据《安徽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可以报请减刑八个月,储某某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完毕,虽然出具困难证明,但该犯狱内月均消费548.71元,超过我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规定的350元标准,属于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应当扣减一个月,予以减刑七个月,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提交监狱审委会评审。

2018年5月22日,女子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理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邀请庐州检察院列席同步监督。经过审理监狱审委会同意提请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范围内进行了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民警或罪犯提出的异议。

2018年5月24日,庐州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储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18年6月1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罪犯储某某减刑案件,会议认为储某某减刑案报请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要求,报请程序依法合规,报请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同意提请减刑。2018年6月11日女子监狱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储某某减刑案。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27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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