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夏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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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5513219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夏某某,男,1998年2月4日出生,重庆市潼南区人,初中文化,捕前住址: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夏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经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以(2016)渝0152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2日止。夏某某于2017年1月5日投入渝西监狱服刑改造,已于2018年12月2日刑满释放。
【案件办理过程】
至2018年9月,夏某某累计获得行政奖励表扬三次,向监区递交提请减刑的申请,所在监区对其改造事实及日常行为表现进行了审核:夏某某2017年9月记表扬一次,2018年3月记表扬一次,2018年8月记表扬一次,合计记表扬三次,目前执行刑期已过一年八个月,罚金已于2017年4月28日缴纳完毕,有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的结案通知书为证。
2018年9月11日,经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夏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行政奖励三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执行刑期过半,建议依法对罪犯夏某提请减刑,并在监区进行公示。
2018年9月14日公示期满,未收到对夏某某减刑的异议。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夏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夏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夏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同意为夏某某提请减刑。评审会后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公示期内,监区和监狱均未收到对夏某某报请减刑的不同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监检察室作出“罪犯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三次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监狱对该犯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18年10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驻监狱检察室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夏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夏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夏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减刑建议书》,于2018年10月16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11月14日以(2018)渝05刑更xxxx号刑事裁定书对夏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