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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喻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X15511774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喻某某,男,现年三十一岁,重庆市永川区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曲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0年2月2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2012年4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刑期自2012年4月28日至2032年4月27日止;2014年8月15日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7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喻某某提请减刑案。喻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考核期内,连续五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计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十五名。经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喻某某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喻某某提请减刑,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7月2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喻某某呈报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喻某某减刑材料后,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喻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完成审查后,将喻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及罪犯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经驻监检察室审查同意,监狱评审委员会将喻某某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喻某某提请减刑,并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的减刑建议书后,2018年10月10日将喻某某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民警及罪犯对喻某某提请减刑表示异议。2018年10月25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高泉监狱召开庭审会,高泉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代表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派员参加庭审,并发表同意喻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喻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1月7日作出裁定,对喻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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