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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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JYJX155108163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男,1987年2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人。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0)津高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6号杨某被送入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2013年4月18日调入天津市长泰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天津市长泰监狱五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杨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服刑人员杨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获三个监狱级表扬奖励,因其故意杀人罪十年以上,一万罚金未能履行,二分监区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杨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定服刑人员杨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服刑人员杨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杨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作出“服刑人员杨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杨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杨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17日,天津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服刑人员杨某减刑案件立案并依法公示,组成合议庭。法院认为,服刑人员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