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人员向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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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55107998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向某某,男,1984年4月生,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恩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401.55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鄂刑三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6401.55元。刑期自2008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于2009年11月18日交付湖北省荆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2014年3月19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7月25日经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2年4月2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荆州监狱一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向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向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向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共四次获得监狱表扬,减刑间隔期已过一年六个月。但是按照判决向某某还有附带民事赔偿26401.55元未履行,监区结合向某某狱内消费及家庭经济条件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认为该犯有一定的财产履行能力,应该积极履行民事赔偿, 才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但据向某某反映,其母亲2017年8月遭受车祸,家中突遭变故,致使家庭经济窘困,无法履行民事赔偿。此事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情况下,监区无法确定是否为向某某报请减刑。监区将此事向监狱刑罚执行科反映,刑罚执行科及时与向某某户籍所在地的湖北省来凤县社区矫正局联系,并发函委托他们调查。不久,收到复函,证明向某某母亲确实遭车祸,瘫痪在床近半年,其父亲在家照顾,致使家庭没有任何收入,经济困难。取得证据后,一监区再次召开集体会议研究,向某某由于家遭突变,对判决中的民事赔偿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服刑期间表现良好,能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向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
一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
2018年5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向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向某某报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向某某符合报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报请向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6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向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向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向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报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向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8月2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