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人员宫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3-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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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JYJX155107970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宫某某,男,1970年3月11日生,初中文化,捕前经理,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宫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千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起至2028年11月15日止。2014年12月12日交付湖北省江北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7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江北监狱十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宫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服刑人员宫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宫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四次获得监狱表扬,缴纳没收财产四万元。十监区集体会议认为,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建议依法对宫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十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
2018年8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服刑人员宫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宫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宫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宫某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宫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宫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宫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0月22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宫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宫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