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柴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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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LNJYJX155073293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柴某,男,1982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抚顺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柴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8月31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7月22日止。2016年9月29日投入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辽宁省抚顺第一监狱六监区四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柴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柴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柴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自2016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止,先后获得表扬四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系毒品再犯、累犯,提请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建议依法对柴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柴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柴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对柴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院无异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1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柴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会议认为柴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柴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12月4日,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柴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