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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ZJYJX155063689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刘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系累犯,刑期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25年1月12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2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筑刑一终字第7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3月24日从贵州省监狱管理局白云新犯收押分流中心调入贵州省东坡监狱(现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医院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8月1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贵州省黔东南监狱医院分监区召开集体会议,综合罪犯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刘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罪犯刘某的财产性判项,分监区对该犯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该犯月均消费为40元。会议认为,罪犯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又系累犯,在减刑幅度上必须从严把握,建议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18年8月22日,监狱医院院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9月1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狱医院认定罪犯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清楚,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刘某从严减刑幅度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9月1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刘某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获3个表扬,考核期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罚金30000元未缴纳,狱内月均消费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黔高法[2017]21号)之规定,鉴于该犯有二项减刑幅度从严,建议提请减刑幅度调整为7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建议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11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虽然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获得3个表扬(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获监狱表扬一次转换表扬1个,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表扬1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表扬1个),但有1个表扬系原考核成绩“监狱表扬一次”转换的,根据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黔狱发〔2016〕37号文件)第二条“有期徒刑罪犯获得一次监狱表扬或综合记功转换的所有表扬,一次提请减刑不超过三个月;被评为一次改造积极分子转化的所有表扬,一次提请减刑不超过六个月”的规定,并结合2013年6月1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黔高法[2013]141号)第十四条“受到一次监狱表扬的,一次减刑二个月;一次综合记功,减刑四个月;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六个月”之规定,会议认为,为严格把握司法解释精神实质,充分体现执法公正性,对原获一个监狱表扬转换的1个表扬,按2个月的幅度提请减刑并无不当,更利于把握执法尺度和标准的连贯性、严肃性及公正性,会议最后未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对罪犯刘某提请减刑6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32018年12月18日,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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